(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每年举行两次,学位授予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五条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 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读期间达到《遵义医学院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文件对学术论文的要求。
(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申请学位前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及答辩要求,按《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全日制统招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如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全日制统招研究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等学力人员在通过全国统考科目考试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后,须在一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并在提交学位论文后半年内通过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位评定
第九条 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和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成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硕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同时,根据学科布局及管理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人员组成、设立程序、任期及职责分工等由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生导师组成,负责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同时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的情况进行抽审,并结合抽审结果,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以及研究处理学位争议和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等。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时,一般应由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所属学科学位申请人员的情况。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所属学科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逐个全面审核其政治思想、品德、学风、课程学习、论文答辩等内容,同时对各学位点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结合审核结果,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其学位的决议,并将学位申请材料报送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审议时,一般应由分委员会秘书向与会委员介绍硕士学位申请人员情况。
第十三条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同意授予学位者,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对其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某些虽然通过论文答辩,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满足学位授予要求者,可以按照下列情况区别处理:
(一)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缓授学位、在半年内重新提交分委员会审核的决议:
1.受警告处分,考察期未满一年或经考察后尚未明显改正错误者。
2.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学位要求,但未按答辩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或其中某些概念、提法等不准确,或图表、文字编辑错误较多,或有不符合论文撰写规则的其他问题,论文必须进行修改者。
(二)凡论文答辩通过,但未通过答辩后论文抽审环节,经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学位论文水平未达到要求,可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并重新进行答辩后,报学位分委员会重新审议的决议。
在规定的时间内,学位申请人申请重新答辩或申请重新审核学位授予材料均仅限一次。
第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学位申请者,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期间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三)在学位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
(四)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含在学校规定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因违纪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解除处分者。
(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一年之内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
(六)经补考后,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
(七)培养过程中有违反学校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和要求者。
(八)其他经审查认为不宜授予学位者。
第十五条 对个别有争议者,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重新审核,并做出相应决议。
第十六条 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须以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且出席会议人数占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人数占委员会总人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在拟授予学位名单经校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后,签发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决定,授予申请人学位证书。
第四章 提前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论文水平较高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申请提前授予学位。专业型学位研究生不能申请提前毕业或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申请提前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学习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二)学习努力,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必修环节,且所修课程平均分≥80分,其中学位专业课成绩不低于75分;英语通过CET-6考试。
(三)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需要满足的论文发表条件:学位论文主体工作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遵义医学院,且导师为通讯作者,在IF>3.0国际SCI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的研究论文(非综述、个案报告和Meta分析为主体的论文);人文社科类研究生须在国内CSSCI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
第二十条 申请提前授予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提前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并符合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提前答辩申请表》),详细列明申请提前授予学位的条件和理由,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和二级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
(二)申请人须通过所在学科或教研室对申请人组织的学位论文预答辩后,其学位论文再交由研究生院进行匿名送审。评阅结果良好及以上,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后,报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经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在校内公示七天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批准后可提前授予学位。
第二十二条 批准提前授予硕士学位者,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为每年4月1日—5月30日和10月1日—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撤销学位
第二十四条 关于撤销硕士学位的规定:
(一)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或者未通过教育部或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审,经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二)讨论撤销硕士学位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注销其学位信息。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障学位论文相关科研工作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对于部分优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虽未能在规定的3年学制时间内发表相应论文,但满足以下条件,研究生可申请答辩和授予硕士学位。
(一)基本条件
1.导师近五年指导毕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未出现盲审、抽审或答辩未通过,以及所指导研究生无延期授予学位情况。
2.导师近五年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省学位办等上级主管部门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3.研究生学位论文为导师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等工作成果;学位论文已通过学校组织的“盲审”和“抽审”且获得“优秀”评价;学位论文被答辩委员会一致认可达到“优秀”水平,且主体内容能够发表在高水平的SCI期刊。
4.导师近三年以通讯作者指导研究生发表SCI期刊论文(非个案报告、综述和Meta分析为主体的论文),总影响因子>10.0,或单篇影响因子>3.0的SCI论文两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要求在国内本专业权威CSSCI期刊发表论文6篇及以上。
5.研究生学位论文主体工作已投稿SCI论文且已修回或处于修回过程中(如投稿时该期刊影响因子>3.0,则要求处于审稿过程中);人文社科类要求论文已被国内本专业权威CSSCI期刊采用。
(二)其他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导师为近五年内的以下人才荣誉获得者:国家级人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国家“万人计划”获得者,以及教育部“长江学者”获得者等)、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计划”中的“十、百”层次人才、省“百人领军人才”、省优秀青年人才和校级青年领军人才及校级青年优秀人才。
2.导师目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课题。
3.导师近三年获得省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审中获得“优秀”等级。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员,须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由该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向所在学位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上报学位分委员会,并由导师向学位分委员会汇报该生学位论文工作,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程序通过学校审批,并完成论文答辩和获得学位的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考核要求: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从学校审核备案之日起2年内,学科和该研究生指导教师需保证该学位论文主体工作发表在IF>3.0的国际SCI论文(以投稿时该期刊影响因子计);人文社科类要求论文在1年内公开发表于本专业权威CSSCI期刊。对于未能达到论文发表要求的,学校将对学科和指导教师采取减少招生指标、限制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关于来华留学生攻读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的意见》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后十五日内,向所属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学位分委员会应于受理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申请人对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校学位委员会于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复议结果。
第三十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遵义医学院
201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