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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
2017-04-19 14:33  

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激励研究生创新成果的提炼,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遵义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要求发表的论文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发表期刊和内容要求

   1. 对在我校申请学位的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要求在学期间至少在公开发行的北图核心期刊及以上学术刊物(含SCIEIISTP收录杂志)或《遵义医学院学报》上发表与所读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论著、综述、病例报告、个案分析和系统评价)。人文社科、公共管理类研究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与所读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期刊目录由相应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发表论文篇幅必须在1个版面(含)以上。

   2. 对在我校申请学位的专业型硕士学位研究生,要求在学期间至少在公开发行的统计源期刊、医学院校学报或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学术刊物(含SCIEIISTP收录杂志)上发表与所读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论著、综述、病例报告、个案分析和系统评价)。发表论文篇幅必须在1个版面(含)以上。

   3. 为鼓励研究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对于未能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发表相应论文,但研究生学位论文主体工作已投稿SCI论文且已修回或处于修回过程中(如投稿时该期刊影响因子IF3.0,则要求处于审稿过程中),人文社科类要求论文已被国内本专业权威CSSCI期刊采用;同时,在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研究生可申请答辩和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条 论文投稿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填写《遵义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审核表》,经导师签字同意,所在学科(或教研室)审核盖章后报各二级管理部门登记方可投稿,否则将按《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相关规定处理,不予授予学位。

   第三条 论文发表时间要求

   1. 研究生须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达到本规定第一条的论文要求。

   2. 凡研究生未能在毕业后6个月至1年内按要求发表与所做学位课题相关学术论文的,所在学科或导师可取消其在校期间所做课题的论文优先排名资格并指定他人撰写。未经导师同意或未将导师列为通讯作者,学生亦不得利用在校期间所做实验工作的成果来撰写或发表相关论文,否则按侵犯学校知识产权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条 论文发表署名要求

   1. 作者署名要求:研究生发表的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本人须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须为通讯作者。对于发表在IF≥5.0SCI论文,研究生可以是排名前3位的作者;对于发表在IF≥3.0SCI论文,研究生可以是排名前2位的作者。

   2. 单位署名要求:所有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遵义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对于发表在IF≥5.0SCI论文且本人署名排在前3位的研究生或发表在IF≥3.0SCI论文且本人署名排在前2位的研究生,其申请学位时作者单位也必须是遵义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

   第五条 论文发表审核程序

   1. 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按学校要求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交学术论文全文的PDF打印件,各二级管理部门须将研究生发表论文审核表整理、汇总后交学位分委员会审查。

   2. 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未见刊,但已投稿SCI论文且已修回或处于修回过程中(如投稿时该期刊影响因子IF3.0,则要求处于审稿过程中),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文社科类则要求提供论文已被国内本专业权威CSSCI期刊的采用函。导师需对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3. 各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学位申请人材料时,应对研究生发表论文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汇总审查结果。将符合论文发表要求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经再次审核合格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4. 只有论文接收函的研究生,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组织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予以毕业,由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最终发表的论文和期刊与原来提交备案的论文和期刊不一致者,将不予认可。

   第六条 其他

   1.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发表要求,按本规定执行。

   2. 本规定所指的北图核心、SCIEIISTP收录期刊和统计源期刊以论文正式投稿当年的目录为准。

   3. 各二级管理部门于研究生答辩前,统一整理研究生发表论文审核表,并将汇总信息统一交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审核、备案。

   4. 本规定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施行,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5. 本规定解释权归遵义医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执行。

 

 

                                              遵义医学院

                                              2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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