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部系及联合培养单位主管部门请假,同时报告导师和年级主任。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应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研究生因伤病请假,在校凭院医室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请伤病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年级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院部系或联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应填写《遵义医学院研究生请假申请表》(附医院证明),由所在部系或联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伤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应当休学。
第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导师或年级主任、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部系或联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应填写《遵义医学院研究生请假申请表》,由所在部系或联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当休学。
第五条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获准后方可休假,返校后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遵义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包括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兼读制港澳台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