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生证的管理,根据学校《遵义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校后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研究生学生证和发放校徽。之后每学期开学一月内持研究生学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条 研究生学生证和校徽是研究生身份的标志,作为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籍证明,研究生学生证必须随身携带,校徽必须佩戴在外衣胸前左上方。
第三条 研究生学生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损坏或转借他人。凡私自涂改研究生学生证内容或谎报丢失,补发后仍持旧证使用以及将研究生学生证、校徽转借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多余证件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研究生学生证乘车区间栏内,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原家庭所在地单位或派出所开具变动证明后方可更改。
第五条 研究生学生证、校徽如有丢失应尽量寻找,确实无法找到时,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说明遗失原因及经过,年级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后,送交研究生院申请补办。研究生在校期间丢失证件、校徽只补办一次。补办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初和十二月初。
第六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研究生学生证、校徽损坏,要求换发证件、校徽者,必须将原证件、校徽交回,在规定的时间内换发。
第七条 研究生补办校徽,交工本费5元;补办研究生学生证,交工本费20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因退学、转学及其它原因离校时,必须将研究生学生证和校徽交回研究生院,才能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离校手续时,丢失校徽交工本费5元,丢失学生证交工本费20元。
第九条 捡到他人研究生学生证、校徽,应交还本人或送交研究生院,不得私自佩戴、匿存。违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