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研究生宿舍的管理,使研究生宿舍成为整洁、卫生、安全、宁静、文明的学习及休息场所,特制定以下条例:
第一条:研究生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内住宿,特殊情况需校外住宿必须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并院、校获得批准。
第二条:全体研究生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宿舍管理中心、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生会、室长和门卫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出入宿舍要佩戴校徽或向值班人员出示学生证,遵守门卫制度,外来人员持身份证在值班室登记,未经研究生院批准,一律不许留宿外来人员。
第四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他人。
第五条:严禁在宿舍走廊或宿舍内喧哗、打闹、玩球、赌博,严禁酿酒滋事,严禁由窗出入。
第六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罐等一切明火设备,不准在楼内焚烧废纸,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照明。凡违犯本条例酿成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第七条:不准听、录不健康歌曲,不准传播、阅读淫秽书刊,不准污言秽语,严禁异性同宿。
第八条:爱护宿舍的一切设备物品,未经允许不准将室内公物拆卸、搬动位置或拿出房间;不准在墙上乱钉、乱写、乱画或乱贴。
第九条:要讲究卫生,保持室内整洁,空气新鲜,美观大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皮杂物,不乱泼脏水,不在走廊堆垃圾,不在漱洗间倒剩饭,不准向楼外倒水扔杂物。便池用完要冲干净。
第十条:要节约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做到人走熄灯、关窗、锁门。
第十一条:研究生要自觉遵守本规则,违者按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院《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