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做好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统招计划内的且档案调入我校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经费来源: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贵州省财政厅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变动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经费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共分10个月发放,每生每月存入6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其国家助学金:
1.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而延期毕业。
2.在学期间,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违规违纪受到处分。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全程监管,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具体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