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贵州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每年组织一次,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每学年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根据国家要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亟需学科或研究领域倾斜(我校界定为基础医学、口腔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学、药学、理学、法学、管理学等涵盖学科)。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及管理工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七条 各二级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工作,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奖学金的评定。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和评定工作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况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素质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为班级团体服务;
4.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不含补考成绩),英语要求通过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
5.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突出的科研成绩和较强的发展潜力。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遵义医学院,在与本学科相关的统计源期刊或遵义医学院学报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人文社科类专业要求发表核心期刊1篇或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超过3篇的省级刊物文章不再计入加分项)。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
2.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3.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考核者;
4.课程学习出现缓考和成绩不及格者;
5.每个学期因病事假缺勤累计2周以上或旷工旷课3天以上者(含3天)。
第十一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以后的学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国家奖学金资格,追回所获国家奖学金和证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2.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经查实有学术失范行为者;
4.考试作弊者;
5.考试(考核)不合格者;
6.发生医疗和教学事故者;
7.延期毕业者。
第五章 考核内容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评定委员会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包括“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学习成绩”和“科研工作”三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后相加得出总分,最后在全校范围内根据总分排序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1.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要求的研究生要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申请,导师核实其信息的准确性后填写推荐意见。
2. 将学习、科研或社会活动成绩突出学生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到各二级院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由评定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审并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各二级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确定学生推荐名单后,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给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在经评审审核后,确定最终人选。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间实名逐级提出申诉。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资料并上报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财务处将奖学金以银行卡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放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接受省教育厅和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发现申请者存在隐瞒、虚报、舞弊、造假等不端行为,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且下学年不得参加任何类型奖学金、助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严格按照《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量化指标(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评审实施细则废止。
附: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
附表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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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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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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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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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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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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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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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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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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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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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阶段 |
□硕士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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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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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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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 |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评审情况 |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培 养 单 位 意 见 |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