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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试 行)
2015-10-30 13:11  

 

为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为建立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及创新人才激励机制,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进取,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印发的《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13233号)、《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13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体系

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由奖优、助学、扶困三部分组成。申请对象为学制内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一)研究生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硕士生2万元/人,名额由国家下达。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研究生,经费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其比例按照当年招生人数的40%给予支持(详见附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与金额标准

等级

占研究生总人数的比例

学业奖学金(元//年)

一等

    5%

12000

二等

    15%

9000

三等

    20%

6000

3.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1)具有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2)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上线的基础医学专业考生;(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上线的考生(基础医学专业除外),按所在的一级学科进行综合排名分别取10%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2000/人。当年招录工作结束即确定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

(二)研究生助学金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对象为档案调入我校的学制内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发,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月存入研究生账户。

2.学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助研、助教、助管)

学校研究生“三助”对象为档案调入我校的学制内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助研:助研由招收学术型专业研究生的导师设置,其覆盖面为100%,津贴每月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的工作表现确定发放标准

助教:研究生助教岗位按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30%设置,硕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220//月。

助管:研究生助管设岗数量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220//月。

助教和助管岗位不能同时申请。

(三)扶困

学校以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等扶困方式来帮助暂时有困难的研究生完成学业,其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等渠道。其中开通生源地贷款的省份直接在生源地办理,未开通生源地贷款的省市由学校资助中心统一办理。对于自愿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研究生按照贵州省相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二、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基本原则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旦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即终止当年国家助学金和“三助”津贴的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当年奖助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3.导师对其考核不合格的。

三、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各二级院系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申诉事项。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二)各二级院系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由院系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各学科方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组织开展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

1按照学生申请、院系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2.各二级院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各二级院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评定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异议提出者。

4.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国家、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研究生院和所在院系等部门反映他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

奖助学金一律发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上。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全额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以10个月计,月发放给研究生。

3.新生奖学金每年930日前一次性发放。

4.三助津贴每年考核合格后于10月统一发放。

5.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和未按时完成学籍注册者,暂停发放该期间奖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六、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监督与管理

    1.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严禁弄虚作假。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奖助学金各项评定工作。

2.招收学术型研究生的导师在每年招生计划公布后10日内将助研津贴一次性划拨到财务部门专用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导师未按时划拨应承担的研究生助研津贴资助金额时,学校可直接从该导师课题经费中划转,并减少或暂停该导师下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

3.通过伪造相关材料等手段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并按违纪处理。

4.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5.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增强责任心。评定程序不规范、条件把关不严或敷衍应付的单位,将减少或取消其研究生招生资格。经费分摊单位和各联合培养单位未落实好应支付的相关津贴的,也将减少或取消其研究生招生资格。

七、附则

    1.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向所有全日制的研究生收取学费。根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1)文件精神,我校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其基准收费标准执行。

2.本办法自201491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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