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以及遵义医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生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新形势下坚持做到“两个务必”,贯彻党中央、省委、遵义医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要求,为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院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齐抓共管,思想政治教育科组织协调,科室各负其责,依靠职工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研究生学院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学院各科室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年级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及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知识,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和教育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学院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情况,并对党委成员分管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分解责任;
2、每年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八条 研究生学院党委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2、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参加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3、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 各年级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订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并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措施落实到实处。
2、加强重点科室的监控,严禁利用招生工作之便向学生索、拿、卡、要。
3、关注党员、干部和员工的八小时以外的生活,积极组织各类健康的公益文娱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和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4、坚持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经常组织对我院廉政建设的情况分析,把问题处理在萌芽阶段。
5、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以抓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7、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条? 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科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主动搞好组织协调,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考核可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听取被考核科室、年级支部的汇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述廉报告;
2、组织被考核科室、年级支部及其成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3、听取党内外职工的意见;
4、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5、进行综合评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6、向被考核单位及其成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考核结果,归入干部年终考核,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要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参照《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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